摘要

直播软件的兴起给"公共场所"的认定带来了新的发展与挑战。网络直播空间具有与传统意义上"公共场所"不同的特点,网络直播下"公共场所"的实践适用需要厘清网络直播空间的"公共性"标准、慎重认定、厘清可适用罪名类型,以便更好地规制信息网络犯罪。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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