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律规范的有效性研究对于理性地分析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建立一个理论分析的框架,用以解释很多在以往看似支离破碎、毫无关联的问题。现行环境法律原则存在的问题包括:目的原则(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二元论)之间的抵触;结构性法律原则(环境正义)的缺失;(纯粹)意识形态性法律原则(例如人权原则)没有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应有的作用。此外,还存在环境法律规则的漏洞,环境法律规则之间的抵触,以及环境法律原则与环境法律规则的抵触。达致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有效性,应重视法律原则的提炼,环境法律规范的统一和秩序,环境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协调以及环境问题作为环境法研究起始点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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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