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网络广播组织采用了与传统广播组织不同的技术,但根据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没有必须将其与传播广播组织区分对待。在具备"播出者控制节目时间"、"使公众接收"以及接收的"同时性"等技术要素,以及对节目编排与播出时间"提出动议"和"负有责任"的主体要素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保护广播组织的条款对网络组织提供保护。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