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不可避免会有摩擦产生。传统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其中调解方式既有快捷、包容、便利的优势,又有缺乏强制执行力的劣势。《新加坡调解公约》赋予了调解以执行力,以多边的方式来解决调解达成的国际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中国已签署了该公约。本文分析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创新设计,解读了公约适用的和解协议的条件、他国可以拒绝救济和解协议的情形等,并对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搭建及与公约的衔接提出建议,以促进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完善及与《新加坡调解公约》更好地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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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