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社会日益严峻的治理问题,根源于"功能分化"导致的社会复杂性增长,需要法律模式做出相应的变革。超越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社会理论法学在19世纪阐释了法的古今之变,20世纪又聚焦现代法的内部变革,揭示了法律的反思性与法发展的新方向。反思型法注重激发诸社会系统的自我规制潜力和为系统际冲突供给协商处理程序,不仅能适应高度复杂社会的治理需要,而且契合"共建共治共享"的中国社会治理理念。基于矛盾化解的微观层次、秩序调整的中观层次以及社会组织原则维系的宏观层次,可以初步构建反思型法体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