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是村民委员会的宪法定位,从这一基本定位出发,村民委员会具有自治性、协助性和执行性三种不同职责。但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村民委员会的宪法定位受到一定程度的突破:在规范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自治性职责扩大至协助性职责,缺乏相应的宪法依据;在实践层面,存在村民委员会防控手段突破合法性框架、超越法定权限,村民自治权限缩以及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架构难以对应急状态作出迅速反应等问题。为此,对村民委员会应急状态下法治化完善应从三个方面入手:在基本原则方面,妥善处理村民委员会自治性宪法定位与乡村社会秩序稳定之间的张力;在规范层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条款,并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明确村民委员会自治性职责转化为协助性职责的宪法依据;在制度方面,完善村民参与应急行为决策过程的机制,坚守村民委员会自治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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