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利益衡量理论由梁慧星教授引入我国,在法学理论和实务界都产生深刻影响。利益衡量方法对解决民事纠纷成效显著,但是实践中存在法官适用上的恣意、裁判说理不充分、主观性强等弊端。文章通过明确利益衡量的适用标准,严格裁判说理,提高法官的主体素质来对利益衡量在民事裁判中的适用进行合理规制,以期促进利益衡量方法在民事领域的科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