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多元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具有二元构造特征的传统公权利理论出现危机。以自由等价和人格主义为基础,以水平私益冲突为核心,普罗伊斯建构了多元行政法律关系中判断公权利的利害调整模式。通过区分权利分配与请求权指向这两个维度,利害调整模式实现了私人间水平关系与国家和私人之间垂直关系的整合。在多元行政法律关系中,不仅公权利的内涵有所不同,而且法律之于公权利证成的作用得以凸显。利害调整模式立足于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优化了公权利的判断方法,推动了公权利理论的发展。面对多元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复杂利益结构,我国也可以借鉴利害调整模式,完善冲突利益的协调机制,实现无漏洞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