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司法体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面临着权力制约和监督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作为控权制度的两种基本方式,制约与监督在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上具有不同的内在逻辑、运行机制和作用效果。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锋利"牙齿",但在"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结构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权力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法律监督与权力制约的双重困境。为进一步巩固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实现,在处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权力关系上需进一步调整思路,从权力制约和监督两个方面改进调查核实权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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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山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