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庭前会议程序的有效运行对于促成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解决与刑事庭审有关的程序性事项,促进庭审的集中、连贯进行,避免审判程序在形式和实质上的不必要中断,从而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质量。检审与分析样本地区庭前会议实施情况发现,庭前会议与理论及制度预设仍存有差距。庭前会议启动方式职权化特点突出,会议报告形成过程缺乏监督,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尚有瑕疵。因此,增加控辩双方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的救济性权利,增设会议报告形成过程的监督程序,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告知制度,是未来庭前会议程序完善的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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