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诞生"事件暴露了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的"民行乏力、刑法空白"等若干难点和痛点。以风险社会理论为立论基础的"风险刑法"和"预防刑法",是为规避和控制社会风险而提出的理论构建,作为支持基因编辑行为入罪的根据,是对基因法益保护早期化之肯认,在立法论、解释论和效果论上乏善可陈,势必冲击刑法谦抑主义。坚守刑法保障法、补充法定位,加强其他部门法的防线作用,方是规制基因编辑行为的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