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民警察身份特殊性的影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警务辅助人员能否成为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存在较大争议。以职务为中心的解释立场固然能够实现对所有警务人员的周全保护,但无论是与人民警察的规范语义,还是与职务的行为概念,职务说都难以实现契合,并有引发刑法内部龃龉和部门法间相抵牾的隐患。唯有审视警察管理制度和警察公务属性,回归人民警察的身份标签,方能避免法规范之间的语境鸿沟,实现彼此价值贯通,切实实现对警务人员法益保护的袭警罪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