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9条确立的绿色原则属于限制性原则,是民法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的积极回应。《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民事单行法,应当贯彻绿色原则。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实现方式,贯彻绿色原则是其重要任务。《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在目的条款中增加规定绿色发展理念,创设农民生态环境权;明确规定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增加农村土地流转的环境保护附随义务,限制流转合同的履行方式;在农村土地流转的侵权责任方面,增加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拓展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