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社区良好治安、国家长治久安。从恢复性司法理念角度看,实现这一目的最关键的是要消除犯罪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使社区恢复良好秩序,这一过程不仅涉及对犯罪人的改造,还需全面考虑到受害人、社区群众这两类主体。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之一,应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从监督端发力促进社区和谐关系的恢复。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需克服监督理念、内容和手段三方面的难点,转变监督理念,加强宣传引导,将检察监督做成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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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