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成典对习惯采取了制定法中心主义处理模式,习惯之删除、保留与增加主要是为了补足制定法的漏洞,从而处于末位法源。理性化、现代化等法典思潮下期望通过制定法促进市民社会健康发展,实现依法治国战略宏大愿景。然而此种模式容易阻碍习惯、割裂传统,束缚民法典的开放性,导致习惯在民法典各编的比重失衡。因此明确特殊习惯优先适用的机制与路径,保持民法典对习惯的开放与适用,建立习惯附录、加强对本土习惯的动态调适及防止习惯盲目扩张、冲击制定法的举措对完善制定法中心主义处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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