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者们专注于刑事责任范式的研究,未加论证但又不约而同认为责任主义的合理性基础为自由意志。普芬道夫研究从“自体恶”的犯罪延伸论述,从来都没有给出一个自由意志的定义和特征,也从来没有否定决定论。对避险的利益比较将康德推向了决定论的边区,人固然是因为自由意志而得到报应,但更是因为报应的威慑“改变”了自由意志。通过司法化证明,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自由意志只不过是一种“甜蜜的错觉”。选择并非意志的全部,犯罪人只是“开端”的主体。自由意志是假设的,被决定往往是现实的,所以表现为内外关系。大量的行为是外在场景、自由选择和内在情感中和的结果。此时确定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行动被多大程度上被决定或者人有多大程度的自由,所谓规范责任的“他行为可能性理论”“规范响应力理论”等都是自由意志论断的余音。而功能主义所谓的积极的一般预防甚至脱离了“潜在罪犯”的基础而孕育着巨大风险。刑法考察认知活动关键在于“发现关联性”,而因果是负载的链式关系,主要的工作就是“发现和发明中介环节”。尽管有责性往往与个体认知关联,但责任主义应当是刑法乃至宪法都应该遵循的原则,应该脱离个体旨趣,避免恐惧与避免贫困是外界给予的主观压力,维护尊严和自由是基本法意义的客观价值。以因果律前提作为刑事责任基础的决定相当性理论需要考察介入行为的异常性、结果的社会相当性、主体间性以及主客体关系、尊严与自由的基本伦理价值。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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