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现代食品法的重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和理想模型,主要有预防原则、成熟的消费者理想模型、透明原则、可追溯性原则和分级责任,其对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食品行政管理领域,欧盟层面的立法和司法主要由欧盟主导,但食品监督和管理责任由成员国承担。德国同样采用立法权限集中、行政管理权限分散的模式。在实行许可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德国食品法还规定了广泛的风险预防措施、对消费者的多种保护方法,及其"黑名单"、食品行业自我监督和质量保证和大个体商业企业监督等制度。此外,《欧洲人权公约》和德国《基本法》规定了在食品法领域针对国家措施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