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与数据存在区别。个人信息属于私法权利,强调可识别某个自然人的内容要素,适配以同意原则为中心构建的私法控制模式;数据属于公法权益,强调对内容要素的规模化抓取与数字化处理过程,适配以合理利用原则为中心构建的公法保护模式。应当根据个人信息转化为数据的发展过程,采取位阶式的综合保护模式: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之前,以私法控制模式为主;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过程中,整合私法控制的端口式保护与公法规制的过程式保护;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之后,以公法利用模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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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