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们对物的消费由"功能"到"意义"的消费价值观转变,广告从着重讲述商品功效转换为创设商品的符号意义,这一变化为认定虚假广告制造了新的障碍。从符号叙述学视角来看,此种人为创造的意义指向实际上已脱离了真假的界线,不再为《广告法》中"虚假广告"的范畴所涵盖。因此,《广告法》宜对"功效型广告"和"意义型广告"进行区分,对前者应着重审查商品功能是否与广告宣称相一致,对后者应重点关注广告背后隐含的价值理念。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