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意义上,康德被视为一名义务论者,这意味着任何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须是出于道德义务的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必须是"理智的"。根据义务论的主张,真正的道德动机不具有任何感性要素,因为出于欲望的行为必然首先是利己的。为此,根据威廉斯"内在理由∕外在理由"的观点,康德的动机论缺少关于"内在理由"的有效论证。与之相反,在休谟主义者看来却并非如此,任何道德行为都应该是出于感性欲望的动机而非其他。然而这种质疑并不合理,康德的动机论落实到了某种意愿或者情感层面,即"对法则的尊重""道德兴趣",而科斯格尔对于康德的辩护却并未注意这一点,这使其不能很好地反对威廉斯主义者的批评。只有充分地认可"道德情感"的必要性,才能真正完全地把握康德义务论的道德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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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