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企业和个人在电动自行车生态环境、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