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构协调问题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理论关切,在公共卫生治理过程中得以凸显。宪法、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构进行协调,对基本权利发挥结构性保障作用。机构协调兼有可外部化的内部行政法意义与法政策学面向。作为组织性协调工具,议事协调机构、党政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内设机构推进了行政协调发展。作为程序性协调工具,联合会商、行政协助、多阶段行政等程序亦发挥了行政协调作用。实体协调组织和协调机制、程序是行政法中机构协调法治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政府数据共享对完善机构协调问题起到关键作用。学习性规制有助于机构协调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不断迭代、进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