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再法典化也应当沿袭其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而采取单一法典模式,而是要保持理性,并清醒地认识到民法典编纂与刑法再法典化所存在的差异,选择最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加速,单一刑法典所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俨然陷入了内外交困的境地中。即使是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刑法典也难以及时适应社会变化,更无法彻底解决立法模式本身的问题。在社会发展千变万化的现实之下,多元立法模式绝非罔顾前车之鉴的“倒退”,而是更能够兼顾法典稳定性与适应社会变化的最佳方案,也更切合我国刑法立法未来发展的趋势。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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