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按份侵权责任在程序法上具有责任可分而案件事实不可分、任一加害人的责任确定需要顾及其他加害人的程序保障以及责任类型多元在诉讼形态上具有复杂性等特点。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采取的二分模式并不能解决按份侵权责任的适用问题,应当对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及其类型进行缓和,以合一确定判决的必要性为识别标准,并增设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对于物理结合类型的分别侵权应当适用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而对于化学结合类型的分别侵权则应当适用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