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用药监护工作,促进药学服务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用药监护,是指医疗机构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向住院患者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相关的监护,以期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与经济性。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本规范通则中的相关要求,建立用药监护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第四条医疗机构从事用药监护工作的药师应符合本规范通则中相关"人员资质"要求,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