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一系列程序要求,其中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也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独有的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时制作现场笔录便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即是遵循程序的要求,也是固定证据的要求。现场笔录可以广泛制作。现场笔录的规范制作应当形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完整。

  • 单位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