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于19世纪后半期传到东亚,在中日两国产生重大影响。明治时期,日本总体上接受霍布斯契约论的国权论部分以强化君主专制的意识形态。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另一个接受谱系,即中江兆民通过翻译法国哲学家福耶的著作所接受的民权思想。中江兆民在译著《理学沿革史》中,将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自然法"置于汉学语境中翻译成"天理自然之法"和"重要责任",解构"自然法",从而否定了君权的绝对性。梁启超的《霍布士学案》接受了由中江兆民翻译解释的霍布斯的民权思想。但梁启超也修正了日译本中的"理学"等汉语概念,并试图通过与中国传统思想的比较重建中国的文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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