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真正体现出生态环境的"生态"价值,严格落实"损害者担责"原则,更好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我国于2017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于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但由于该制度与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致使理论与实务层面冲突不断。《若干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两诉"衔接的空白,但衔接机制尚不尽完善。文章从当下现存问题出发,指出应当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核心立法、明晰其性质、根据适用范围厘清起诉顺位、以一审辩论是否终结为节点补足中止条款等四方面,对当前"两诉"的衔接机制进行优化,以期发挥出"两诉"的最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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