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运行机制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城市房屋拆迁的目标定位应当体现社会公共利益性。拆迁行为模式宜更多定性为政府行为,拆迁主体的选择,需要回归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必须是以界定被拆迁人对于房屋与土地的产权归属为前提,拆迁补偿安置的定价机制,需要充分体现市场交易准则,相关的补偿安置制度安排需要从产权制度与市场机制出发来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