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阅卷权制度的立法设计对被追诉人阅卷权未予明确承认。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及相关证据开示实践探索为被追诉人阅卷权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被追诉人阅卷权已然在司法实践中萌芽。我国立法对被追诉人阅卷权既不能固步自封,亦不能过于超前司法实践。基于当前司法实际,可以采取强制开示与裁量开示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诉讼阶段规定办案机关相应的开示权限或义务,并对侵损被追诉人阅卷权的情形配置合理的救济途径,同时明确其权利限度,进而规范被追诉人阅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