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我旗有两宗土地,早在1981年就征收为国有土地了。后来,使用该土地的企业破产,土地遂出让,受让人后来又转让,后面的受让人一直闲置并耕种着。此之前,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我们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规定将其确定为农用地了。现在,我局依法将该土地收回,并拟收回后另行出让。请问,我局应当怎么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