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区都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作了入罪处理。但是两地关于此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以及刑罚的规定都有很大的差别。随着内地与香港特区各方面交往日益频繁,辨析区际刑法的冲突以及寻求协调的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比较中取长补短也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促进中华民族整体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