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骗取贷款罪是当前民营企业家触犯的高频次融资类罪名。在依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语境下,该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欺骗手段"可以在贷款诈骗罪实行行为的基础上结合现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法规来把握;认定"欺骗手段与取得贷款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需要区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否有审批决定权,但应考虑"尽职履职"这一重要因素;借款人贷款的不良归类情况可作为"重大损失"认定的重要参考,而担保人代为偿还的金额则不应计入重大损失数额;"其他严重情节"需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相当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才能认定。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积极履行立案监督职能;保护企业发展需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发挥制度效用,切实用好不起诉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