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司法信任包括基于对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司法工作者行为等司法内部知识的认识而产生的认知信任,基于司法的运作能够满足公平感、正义感等情感预期而产生的情感信任和基于既有外部司法经验与司法情感产生的信念信任三个基本层次。在智能司法活动中,由于“技术信任”的客观属性,信任生成中的理性成分得到了强化和放大,情感与信念的成分则被相应地弱化。通过制度规范实现对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评估监管、增强司法人员在技术使用过程中的能动性、恪守技术的工具属性、搭建制度化的沟通平台,以及保持同社会公众积极的互动与沟通、约束和引导新媒体的宣传等,是构建智能司法信任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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