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劳动法规制模式下,对于劳动者的惩戒属企业内部管理之范畴。鉴于立法层面对惩戒权的定性不明,学界对其法律内涵尚未厘清,致使司法实务中的裁判标准难以统一。当前我国劳动法对企业惩戒权的规制,因规制依据的表里失衡而难以控制惩戒权扩张的恣意态势,又因其不周延、缺乏弹性而使得企业惩戒权行使的范围受限,故此,有必要对企业惩戒的法律规制模式进行修正。对惩戒权定性应当以人格从属性为起点,以信赖利益的修复为归宿。惩戒事由的设定,应当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相关联,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惩戒决定的作出,应以劳动者违反义务为前提,并接受裁审机构在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上的审查。在将来劳动法修改时,不仅要明确企业惩戒的基本规则,还应当拓宽受惩戒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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