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和法典化的时代背景下,将诚实信用原则升格确立为劳动法基本原则不但必要而且正当。在立法方略上,应以编纂劳动法典为契机和路径,将作为“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和“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升格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并与其他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自由、劳动协调、劳动保障)进行体系化考量,合理置入劳动法。劳动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适用应在穷尽规则并恪守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原则的基础上,确立合理的边界和限度,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