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有声读物逐渐成为电子阅读的主要形式,有关有声读物是复制品、录音制品还是演绎作品的性质分歧一直未形成共识。不同的定性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责任后果和侵权救济,厘清有声读物性质上的争议,是司法裁判实践的基础,也是有声读物保护的关键。法律需要作出符合社会需求的回应,新事物才能有序发展。有声读物包括机器输出和人工朗读两类,机器输出借助程序算法将文字有声化,本质是对文字的一个复制行为。人工朗读型有声读物是制作者精心编排后创造的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承认该作品构成演绎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基本原理,也能保证有声读物市场繁荣有序发展,满足公众对文化多样性的需求。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