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确立,对我国法治化进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以审判为中心,其意在强调侦查、起诉、审判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并不是弱化哪一方的作用。作为以往"侦查中心主义"核心的侦查机关便成为审判中心主义首要适应者,而要适应这一变化就必须要实现工作方式的转变。为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及实现人权的保障,确保司法公正,有必要改变以往侦查办案过程中的"行政化色彩",有效实现侦查机关工作方式的转换,进而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良序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