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规民约需要通过国家建构,在一定的条件和机制下才能转换为乡村社会的实质运转秩序。以全国18个省份的36个村规民约建构的整体性考察入手,在分析国家建构村规民约的行动逻辑及其效果的基础上,探究转化的条件机制。文本层面建构的村规民约,仍处于“嵌入”而未达到“融入”乡村社会的效果,国家建构的规则要转化为运转的乡村秩序,就必须实现国家主导性政治势能与社会主体性社会动能的良性互动,直接运用的政治势能与间接激活的社会动能需要有机结合。强化教育濡化机制、健全多主体协商机制、探索“以小博大”的奖惩机制,应当成为村规民约“深度建构”阶段的重点行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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