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既非此即彼又能共同发展。这一悖论存在的原因在于这两个概念内核的丰富性、复杂性,导致同样的表述下隐藏着多个层次的内涵,有必要将其明晰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概念可从多个维度解构,两者宏观上互斥,微观上共存,而无论哪个层面均不存在二选一的问题。我国刑法发展的现实是既有犯罪化又有非犯罪化;既有罪质上的,又有罪量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整体呈犯罪化趋势。这是社会发展内在需要驱动下的结果,不是刑法发展刻意追求的目标。对具体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举措的合理性评价应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为依托;对一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整体评价应同时考虑增量和存量。未来我国刑法发展将呈现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行的趋势,一定时期内仍将主要体现为犯罪化,并应同步推进刑罚的轻缓化。这是法治化以及刑法现代化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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