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强制性规定二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以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是过去十年间的惯常作法。本文以80份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发现在环境资源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严重的类案异判现象,环境资源领域成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高发区。将强制性规定划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存在逻辑不严密、划分标准不清晰、区分价值有限的困境。对于环境资源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意旨为起点、以利益衡量为方法将环境利益与合同欲保护和实现的利益进行全方位衡量、以比例原则为指导确保认定合同无效的妥当性,运用法官的司法智慧进行个案的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