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商业模式,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消费模式,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发展。然而由于网络的可复制性、主体匿名性、传播快捷性、影响广泛性等特征,网络侵权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纠纷)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快速发展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通过考察《电子商务法》的第42条、43条,可以发现我国“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不足之处和有待完善的地方,有利于我国真正实现利益均衡以及电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