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承载着不同于普通民事权利的社会公共利益。推行以诉讼为手段、预先保护为目的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新时代我国环境权益保护的重要进步。该制度内生于司法实践,引领保护思路由“损害修复”转向“风险预防”,对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实现代际公平、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但是,目前,该制度的运行尚不顺畅,一是受环境风险本身复杂性、评估鉴定专业性强等因素影响,环境公益保护诉讼案源线索少,二是部分诉讼程序立法阙如、一些司法指引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核心要素“重大风险”认定困难,立案受理、证成逻辑、司法裁判往往因此陷入困境。“回应型法”理论中的主体参与、目的解释和司法实现方式等观点运用于社会治理,具有突出优势,其契合构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范式需要,有助于破解上述现实司法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