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法》第42条在前两款规定了"通知与删除"规则,同时在该条第3款新增了反通知、权利人错误通知的民事责任和恶意错误通知的加倍赔偿责任。《电子商务法》借鉴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移植著作权制度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通知与删除"条款,但由于《侵权责任法》不当扩张"通知与删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并将其实质上作为归责条款使用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该款被滥用的结果。实际上,《电子商务法》适用"通知与删除"规则并非将其作为网络服务商可以免除责任的条件,反而提高了网络服务者的一般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本质区别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通知与删除"条款。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时,"通知-删除规则"客体应严格限定在著作权范围,而不应当扩张到专利法与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