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美国宪法实施初期,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曾在宪法解释中多次援引外国法用来补充实践或理论的空白。支持司法能动理论的大法官们在宪法解释过程中,援引外国法分析宪法文本。大法官们甚至结合外国法律实践或者全球法律发展阐释美国宪法条文的内涵,从而使其发生了实质变化。在现实主义理论框架下,外国法援引推动了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开放程度、发展了类型化的研究,并促进了宪法解释积极实现宪法价值。但从20世纪80年代起,针对是否应该援引外国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间的争论愈加凸显。虽然通过援引外国法,美国宪法解释理论得到发展,但美国法律体系仍然摆脱不了封闭和孤立的倾向。这也进一步启发警示我们:在保持主权和民族特色的前提下,合理吸收借鉴人类文明的发展成果,抛弃故步自封,才能促进宪法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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