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993条规定了肖像许可使用制度,立法认可自然人的肖像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为死者肖像具有财产利益提供了一定的规范依据;第994条明确死者肖像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为死者肖像财产利益的法律保护留下了开放性解释空间。从比较法上看,死者肖像财产利益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美国二元保护模式和德国一元保护模式,在继承中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吸收比较法中好的经验,规定公开权模式来保护死者肖像上的财产利益。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条款进行详细化解释,自然人的肖像财产利益具有财产属性并能够被继承,扩大死者肖像财产利益受到侵害的请求权主体,明确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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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