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用地未来制度构造的主导思路,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的合理定位又是"三权分置"制度构造的核心要素。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既不是"权利用益物权"也不是"债权",而应该是"以农地为客体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对土地经营权的准确定性,不仅符合"三权分置"政策中"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要求,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