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驱动下,董事职权也越来越大,现代公司面临股东与董事利益难以平衡的困境,基于此,强化董事的义务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公司法》虽已规定董事负有勤勉义务,但是并没有对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做出进一步规定,导致实践中对勤勉义务的判断过于散乱与模糊,很难落实董事违反此义务的责任。唯有在法律中以客观标准为基调,辅之以章程的细化与商业判断规则的补充,才能在激励与约束之间做到平衡,激发董事的热情与创造力,为公司利益最大化高效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