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搭建“组织建构-契约治理”分析框架,考察集体合作农场能否成为保障粮食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手段,并以太仓市永村为典型案例((1)),阐释集体合作农场对粮食规模化经营的作用效应及其限度。结果表明,集体合作农场通过发挥产权激励、降低交易费用、农业规模经营和专业化分工的效应,缓解了粮食生产的交易费用约束和协调激励不足的问题,有效保障了粮食生产的数量和质量。但集体合作农场在内生发展可持续性、缔约主体权利地位保障、市场资源要素流动方面存在一定局限,对集体合作农场经验的推介还需全面考虑区域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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