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重要保障。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调查核实权是否具有强制性以及具有何种程度的强制性,直接决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事实确认和法律评价的方式和效果。规范层面上,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其行使方式以及运行保障体现适度强制性。理论层面上,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目的是法律监督,无需直接强制,否则将会产生公权力系统失衡、迷失检察监督方向等弊端。实践层面上,检察调查核实权通过争取各级人大与地方政府支持、与法院以及监委进行司法协作、借用刑事侦查权等方式而具有间接强制性。